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管理条例

发布者:陈希文 发布时间:2013-06-11 浏览次数:747

 

一、仪器设备的使用方式和预约流程

第一条委托测试:使用人按相应实验设备对样品的要求做好样品预处理,提供样品参数、分析测试条件和预计想要达到的实验效果,实验室仪器专职操作人员按照委托的要求,负责实验操作并提供测试结果(不包括实验数据的分析);

第二条在场测试:经相应实验室的责任教授和专管教师批准后,申请测试人员可以在实验室现场观察测试过程,进入实验室的使用者必须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不能擅自使用实验仪器,仍由实验室仪器专职操作人员负责测试并提供测试结果,可根据在场测试情况向实验室仪器专职操作人员提出按需改变实验条件的要求。

第三条上机操作:经相应实验室的责任教授和专管教师批准后,已获得实验仪器操作许可的人员可以直接操作仪器,须遵守仪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并接受实验室仪器专职操作人员的正当监管。

第四条以上任意仪器使用形式,均须先完整填写仪器使用预约表(见附件12),经实验室的责任教授签字批准后生效,口头预约无效,然后经专管教师审查合格后,安排仪器使用起止时间和专职操作工作人员。取消预约须提前24小时;若预约后不使用仪器,仍按使用计费。

二、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

第五条仪器使用收费标准由实验室的责任教授、专管教师和专职操作工作人员根据实验设备的损耗提出合理方案,经过重点实验室主任召开相关人员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校内其它单位和校外单位在每次领取测试结果时须付清测试费。

第七条对不同的使用单位实行不同收费标准。若有冒用名义少付使用费的事件发生,对当事人将暂停其使用仪器的资格,并处以10倍以上的罚款。

第八条以机时(小时)计费:送样测试和在场测试的机时包括样品处理和(测试过程必须的)仪器稳定、测试运行、结果分析与打印等过程所用的时间。上机操作的机时由工作人员与使用人两次交接仪器的时间来确定。机时数计算以30分钟为最小单位,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请见另立规定。

三、进入实验室的非本实验室人员的注意事项

第十条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保持实验室安静,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或饮食。

第十一条尊重工作人员,听从工作人员管理,接受工作人员的正常监督。

第十二条委托测试和在场测试者严禁操作仪器。上机操作者应严格按实验操作规程进行实验,仔细操作、认真思考,实验中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

第十三条上机操作者填写仪器使用记录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整齐、清楚。

第十四条爱护公物,仪器和公用用具用后立即归放原处,遇有仪器损坏应立即报告,检查原因并登记损坏情况,按规定赔偿。

第十五条实验中应保持桌面、地面、水槽、仪器整洁。使用完毕应整理仪器及台面。实验室所用仪器、物品不得带出实验室。

第十六条注意安全,遵守实验室的安全守则。进入实验室应先熟悉本实验室的水、电开关。若遇事故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并报告工作人员。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实验结束后,委托测试和在场测试者在领取报告时应在工作人员的使用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上机操作者使用仪器完毕后,应把仪器使用原始记录交给工作人员审阅,工作人员签字后方可离开实验室,不合格者,应重做或补做。仪器和用具经工作人员检查,如无损坏和缺少,则工作人员签字认可,否则按规定承担责任和赔偿。

第十九条如委托人或上机操作人对测试服务有争议,须及时提交实验室责任教授帮助协商或裁决。

第二十条非本实验室人员必须遵守进入相应实验室的具体规定。

四、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重点实验室主任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主任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医学光电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福建省光子技术重点实验室

(福建师范大学)

200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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