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陈希文 发布时间:2024-04-23 浏览次数:10

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更好的规范实验室秩序,保障实验室安全,创造良好实验环境,  特定本规定,要求进入实验室所有人员遵照执行,凡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和损失者,将追究其责任;造成重大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实验室主任主管下的全员责任制。实验室主任全面主持安全管理工作,是实验室防火、防盗、防爆、防意外事故的安全责任人,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各分实验室责任教授、专管教师与日常在岗教师具体承担各室日常管理工作,是该室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并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第三条承揽实验室外的科研、实验等任务时,在签定协作合同的同时,要明确安全责任。研究生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造成事故,研究生本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各分实验室由专管教师担任安全员,所有实验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方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如有问题要随时与安全员联系。

第四条 安全员的职责是:

监督、检查各项安全规则与规程的制定;

对进入实验室做实验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监督、检查危险品的安全状况;

监督、检查实验室人员遵守安全规程的状况。

第五条要操作大型仪器设备者应先由仪器设备责任人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待合格后经责任教授批准方可自行操作;从事危险性较大的实验活动,必须要有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实验操作员不得长时间离开,如有特殊情况需向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请假;如发生损坏实验室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情况应立即报告实验室责任教授、实验室主任。

第六条实验人员在科研、教学实验过程中,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发生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各级有关部门报告。访问学者或科学研究合作者需征得实验室责任教授同意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长期工作,临时来客需由被访者陪同,与研究工作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区域。

第七条实验室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且要放在易取用的地方,一律不得挪用。实验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环境,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防范。如遇火灾事故滢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员应定期地对本实验室内所配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失效安全器材,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第九条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不准使用明火;不得带引火物(火柴、打火机等)进入实验室,如有违者造成事故的,责任自负。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前应检查气、电、水、窗、门原则上应关闭分实验室电源总闸,如确需24小时连续运行的设备,除了控制该设备有关的电闸及插头外,其他所有电器必须切断电源;所有水龙头(除仪器特需外)必须关闭,同时关闭每扇窗户,锁好门。确保气源、电源、水源、门窗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条各实验室的用电不得超过安全负荷,对指定需要接地的仪器设备应做好接地保护。电源、电闸下方,不准摆放易燃物品、设备和杂物。不准擅自改动、安装仪器设备和电器设施,不准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多级联用插座板。实验室内严禁使用电取暖器、热得快、明火电炉。电热设备使用中要有专人值守,用完要立即切断电源;加热设备要设置在不燃的基础上,使用电烘箱要安装测温控制装置,严格掌握烘烤温度。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十二条各分实验室应指定一名教师负责环境卫生工作,每天安排人员打扫,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环境整洁卫生,仪器设备摆放整齐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三条原则上不得在夜间进行实验。如确有需要在夜间(当日23:00时至次日7:00时)进行实验时,事先必须经实验室责任教授批准,学生做实验时必须有指导教师在场。不得在实验室留宿;节假日值班应将实验室安全巡查作为重要内容,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报告。

第十四条激光设备应配备安全屏蔽设施,激光器的激光箱及控制台上应粘贴警示标识;使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接受眼部检查,并定期复查(1/年);进行激光实验前,应除去身上所有反光的物品(如手表、指环、手镯等),避免激光光束意外折射,造成伤害;必须在光线充足的情况下进行激光实验,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切勿直视激光光束或折射光,避免身体直接暴露在激光光束之中。

第十五条所有涉及危险品的实验室都应在显眼处悬挂安全规程或注意事项。进行实验操作的各类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应穿戴合适的实验室防护用品。各实验室对剧毒、爆炸、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行“五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化学及生物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

第十七条压力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态检查并每个季度检测一次,发现室内有异味时,要及时通风,检查原因,及时排除隐患。气瓶应配置气瓶柜或气瓶防倒链、防倒栏栅。严格控制易燃、易爆气体钢瓶存放科研大楼内。使用这些气体时,易燃与助燃气瓶分开放置,要保持室内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

第十八条实验室用于存放试剂、样品的专用冰箱严禁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冰箱内存放的试剂、样品必须密封,并贴上注明品名、使用人、存放日期、有效日期等标识的标签。

第十九条生物组织、细胞、实验试剂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实验品不得随意丢弃。一般处理方法:①使用专用的医疗垃圾袋封装,液体类和锋利的用品需独立包装后再存放于医疗垃圾袋内;②将袋口扎紧,确保袋内的固体或液体不外泄,并用胶带纸标明品名后贴于袋口,及时将封装好的实验垃圾送危险废物暂存点(石头房),由学校统一入库处理。(较顽固性的污染物需通过专业方式处理)。

第二十条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妥善处理。对实验样品应集中冷冻存放于动物饲养室内的公用冰柜,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器官和组织等,单独封装并进行标注,不得混杂在其它实验动物废弃物中处理。

第二十一条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和仪器设备类型,配置合适的消防器材、监控、烟雾报警、危险气体报警、应急喷淋、洗眼装置、通风系统(必要时加装吸收系统)、激光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实验室安全员应定期检查安全设施,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修和更新工作,确保其完好可用。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每间实验室的钥匙,未经实验室专管教师批准,实验室工作学习人员不得将实验室钥匙转借他人或复制,各分实验室应由安全员负责实行钥匙领用登记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院给在科研大楼工作、学习的人员核发“出入证”。“出入证”实行实名制,遗失应立即挂失,并办理补卡手续。不得将“出入证”借给他人使用。相关人员通过自行刷“出入卡”进出大楼,不得让不认识的人员跟随进入大楼。来访人员需办理登记手续,并由被访人核实后,来访人员才能进入大楼。

第二十四条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光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所制定的有关安全、消防、保洁管理规定,同样适合重点实验室,相关人员都应遵照执行。本管理规定由医学光电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省光子技术重点实验室、激光与光电子技术研究所共同负责解释。

医学光电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福建省光子技术重点实验室                                  

(福建师范大学)                                            201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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