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经费开支应严格遵照国家、省部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尤其对于以下条款予以特别强调:
第一条国家、省级及学校下拨的不同种类的款项,应当专款专用。
第二条省重点学科、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由省重点学科负责人或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
第三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分别由部、省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设立专人负责处理经费的开支,与学校财务部门的联系。
第五条采购仪器设备应严格按照国家、省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采购论证、招投标、签定合同、仪器验收等环节,及时与学校有关部门沟通,并搞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另立规章制度)。
医学光电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福建省光子技术重点实验室
(福建师范大学)
2004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