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实验室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者:张新发 发布时间:2017-10-31 浏览次数:969

 

一、总则

第一条医学光电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福建省光子技术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是开展现代光电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的设备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设备管理机构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以及若干技术人员所组成,负责重点实验室所有设备运行、升级、维护、技术资料及使用档案等的全面管理。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所属的各分实验室的管理人员实行三级负责制,即:责任教授、专管教师和在学研究生,分别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管理工作,确保设备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并按规定实现重要设备所应满足的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为重点实验室基本管理制度,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制定、修订,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各分实验室在本办法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精神,增加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管理目标与原则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的设备管理工作应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全体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全力以赴,搞好设备管理工作。

三、重点实验室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第七条 分实验室责任教授职责:分实验室第一责任人,负责分实验室所属设备的性能指标、维修、选购零配件及扩展性能等重大事项的确定;采取措施确保所管理的所有设备的正常运行;核准非重点实验室人员(或非本室人员)进入本分实验室的申请;负责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

第八条分实验室专管教师职责:负责所管理的设备的日常正常运行;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简易修理;负责设备使用记录与设备资料的保管;为进入实验室的外来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当日设备使用结束后检查各类设备,包括水、电、门、窗、空调等状态,并将异常情况和初步处理结果向责任教授报告。

第九条分实验室进驻研究生职责:按照责任教授和专管教师的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完整记录使用过程;并做好维护工作以及每日的实验室卫生工作。协助允许进入本分实验室的外来工作人员使用好设备,并及时向专管教师汇报所出现的任何异常问题。

第十条设备资产管理人员职责:负责保管重点实验室所有设备的财产帐

目、设备操作使用说明(原件)及归档的原始维修和使用记录。

四、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主任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医学光电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福建省光子技术重点实验室

(福建师范大学)

200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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