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管理条例

发布者:陈希文 发布时间:2017-10-31 浏览次数:1357

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管理条例

201710月修订)


第一条 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了进一步促进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知识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实现实验室的开放效益,推动科学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访问学者制度是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方式,高水平访问学者是实验室高水平科研队伍的重要补充,是衡量实验室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指标。重点实验室通过开放课题、联合申请国内外科研项目、参与实验室科研活动和访问讲学等多种方式,鼓励国内外高水平科研人员作为访问学者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三条 来访学者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从事相关科研工作的经验;

2.国内科技专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国外科技专家具有初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凡愿来本实验室做访问研究的,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向本实验室申请,实验室根据科研需要,在保证有课题、有经费的前提下,根据其科研工作经历批准。


第五条 访问学者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实验室应提供必要的科研设施。


第六条 来访者需明确访问期间的研究方向、预期目标以及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同时加强对访问学者访问期间的管理工作。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如发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事项,实验室有权提前终止访问工作。


第七条 访问学者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其人事、工资、行政关系均在原单位,访问期满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使用实验室提供的经费和科研条件取得的成果(论文、获奖、专利等),需要署名重点实验室。


第八条 本条例从下发之日执行,由重点实验室具体实施并负责解释。



医学光电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福建省光子技术重点实验室

(福建师范大学)

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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