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废弃危险化学品移交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者:张新发 发布时间:2017-10-31 浏览次数:291

 

一、目的

为了加强我校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凡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废弃危险化学品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均属于废弃危险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转移和处置需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三、移交管理规则

(一)禁止将废弃危险化学品与非废弃危险化学品混合贮存。废弃危险化学品需严格按照特性进行分类贮存,禁止不相容或产生化学反应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混合贮存。

(二)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内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分类、标识和数量登记工作,按规定包装废弃危险化学品,填写《危险化学品信息登记表》,定期将电子版和纸质版表格汇总后交至校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

(三)各学院应定期将各实验室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转移到校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与校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做好交接工作。废弃危险化学品入库前需按照规定做好分类打包工作,入库称重核实后,认真填写《废弃危险化学品交接清单表》,未按规范做好交接手续的,禁止入库。

(四)各学院废弃危险化学品需转运至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运输由本学院负责。运输过程中须确保不扩散、不渗漏、不丢失。运输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运输学院负责。

(五)校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将定期按照环保局的相关规定办理废弃危险化学品转移联单,将废弃危险化学品转移到具有处置资质的公司,废弃危险化学品转运过程须在校保卫处的保卫下有序进行。严禁各学院擅自转移、处置、丢弃废弃危险化学品。

(六)登记制度

1、实验室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种类、性质、数量、浓度、转移(或综合利用)去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利用场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如实进行登记。

2、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数量、去向必须有严格的台账记录,记录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和流向情况,杜绝废弃危险化学品非法流失,确保合法利用或处置。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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