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各实验室须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管理档案。
第二条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配备专用存放柜,严格出入库登记台账管理手续。
第三条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只允许用于教学、科研实验。严禁将易制毒化学品私自储存、转让、买卖。
第四条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或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上报校办公室、保卫处和危化中心等有关部门。
第五条各实验室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实验室负责人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实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做好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和用量),并备案。
第六条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的废渣、废液等废物,由各实验室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不得私自乱倒,污染环境。
第七条未按学校规定购置、使用和保管易制毒化学品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