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管理条例

发布者:林国凯 发布时间:2017-10-31 浏览次数:895

 

第一条为更好的规范实验室秩序,保障实验室安全,创造良好实验环境,特定本规定,要求进入实验室所有人员遵照执行,凡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和损失者,将追究其责任;造成重大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实验室主任主管下的全员责任制。实验室主任全面主持安全管理工作,是实验室防火、防盗、防爆、防意外事故的安全责任人,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各分实验室责任教授、专管教师与日常在岗教师具体承担各室日常管理工作,是该室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并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第三条承揽实验室外的科研、实验等任务时,在签定协作合同的同时,要明确安全责任。研究生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造成事故,研究生本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各分实验室由专管教师担任安全员,所有实验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方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如有问题要随时与安全员联系。

第四条安全员的职责是:

 监督、检查各项安全规则与规程的制定;

 对进入实验室做实验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监督、检查危险品的安全状况;

监督、检查实验室人员遵守安全规程的状况。

第五条要操作大型仪器设备者应先由仪器设备责任人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待合格后经责任教授批准方可自行操作;从事危险性较大的实验活动,必须要有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实验操作员不得长时间离开,如有特殊情况需向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请假;如发生损坏实验室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情况应立即报告实验室责任教授、实验室主任。

第六条实验人员在科研、教学实验过程中,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发生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各级有关部门报告。访问学者或科学研究合作者需征得实验室责任教授同意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长期工作,临时来客需由被访者陪同,与研究工作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区域。

第七条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不准使用明火;不得带引火物(火柴、打火机等)进入实验室,如有违者造成事故的,责任自负。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前应检查气、电、水、窗、门:关闭气源;原则上应关闭分实验室电源总闸,如确需24小时连续运行的设备,除了控制该设备有关的电闸及插头外,其他所有电器必须切断电源;所有水龙头(除仪器特需外)必须关闭,同时关闭每扇窗户,锁好门。确保气源、电源、水源、门窗处于安全状态。

第八条各实验室的用电不得超过安全负荷,对指定需要接地的仪器设备应做好接地保护。电源、电闸下方,不准摆放易燃物品、设备和杂物。不准擅自改动、安装仪器设备和电器设施,不准乱接乱拉电线。电热设备使用中要有专人值守,用完要立即切断电源;加热设备要设置在不燃的基础上,使用电烘箱要安装测温控制装置,严格掌握烘烤温度。

第九条各分实验室应指定一名教师负责环境卫生工作,每天安排人员打扫,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卫生,仪器设备摆放整齐有序,及时清除无用的易燃物品。实验室内不准住人(被批准的值班人员除外)。节假日和工作日夜间(当日23:00时至次日8:00时)进行科研和教学实验时,事先必须经实验室责任教授批准,学生做实验时必须有指导教师在场。

第十条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加强集中保管。并按有关储存管理规定设立分库。危险品的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使用放射性物品的实验室必须有超剂量检测手段。

第十一条所有涉及危险品的存放地点、操作工序都应在显眼处悬挂安全规程或注意事项。进行实验操作的各类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应穿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控制易燃、易爆气体(氢、氧、乙炔、甲烷、液化气等)钢瓶存放科研大楼内,使用这些气体时,易燃与助燃气瓶分开放置,要保持室内通风,远离明火。钢瓶要每季度检漏一次,发现室内有异味时,要及时通风,检查原因,及时排除隐患。因工作需要少量存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安全存放要求。各分室对易燃、易爆、剧毒药品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健全领取、发放、储存、登记等项规章制度,绝不准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销毁处理。

第十二条实验室用于存放试剂、样品的专用冰箱严禁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冰箱内存放的试剂、样品必须密封,并贴上注明品名、使用人、存放日期、有效日期等标识的标签。生物组织、细胞、实验试剂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实验品不得随意丢弃。一般处理方法:① 使用专用的医疗垃圾袋封装,液体类和锋利的用品需独立包装后再存放于医疗垃圾袋内;② 将袋口扎紧,确保袋内的固体或液体不外泄,并用胶带纸标明品名后贴于袋口,及时将封装好的实验垃圾送校医院医疗垃圾堆放处(较顽固性的污染物需通过专业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每间实验室的钥匙,未经实验室专管教师批准,实验室工作学习人员不得将实验室钥匙转借他人或复制,各分实验室应由安全员负责实行钥匙领用登记制度。实验室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相关人员要学会使用灭火器和报警电话(火警 119),熟悉实验室内突发和紧急情况的处理、自救和逃生措施。各场所配备的消防器材,要放在易取用的地方,一律不得挪用。各安全员要定期检查、督促,及时更换失效安全器材,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四条学院给在科研大楼工作、学习的人员核发出入证出入证实行实名制,遗失应立即挂失,并办理补卡手续。不得将出入证借给他人使用。相关人员通过自行刷出入卡进出大楼,不得让不认识的人员跟随进入大楼。来访人员需办理登记手续,并由被访人核实后,来访人员才能进入大楼。

第十五条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光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所制定的有关安全、消防、保洁管理规定,同样适合重点实验室,相关人员都应遵照执行。本管理规定由医学光电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省光子技术重点实验室、激光与光电子技术研究所共同负责解释。

医学光电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福建省光子技术重点实验室

(福建师范大学)2009320

  

 

友情链接:
福建师范大学 科学技术处 财务处 发展规划处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Copyright 光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大学城科技路1号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35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