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实验室危废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陈希文 发布时间:2024-04-23 浏览次数:10

重点实验室危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文件)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使用、存放、处置以及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目录详见国家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6版)》。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危化品管理工作实行主任主管下的全员责任制实验室主任全面主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人员负责学院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工作。各分实验室责任教授、专管教师具体承担各室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工作,是该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并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各分实验室申请者和使用人对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应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危险特性制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各分实验室专管教师担任安全员,负责对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的学生进行实验前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同时要监督、检查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状况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8-93)及药品采购等有关规定进行。危险化学药品必须依法向通过审定的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采购;严禁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公司采购。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需采购,凡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采购危险化学品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申购表(附件1),经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

第八条国家严管的易制毒、剧毒、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由学校统一采购,归口管理。申请人提出申购需求,填写申购计划(附件2,经院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后,由学校职能部门委托符合要求的单位凭国家批准的有关资质统一采购。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存储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晒、防泄漏、监测、报警等安全措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危险化学品存储点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条 各实验室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药品柜、试剂柜,分类有序存放各类危险化学品。

(一)剧毒品:必须存放在剧毒化学品储存柜中,并配备技防监控设备。

(二)爆炸品:装瓶单独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化学品储存柜内。

(三)可燃/易燃气体:要密封防止倾倒和外溢,要远离火源和易产生火花的器物。

(四)可燃/易燃液体:要密封防止倾倒和外溢,存放在阴凉通风的防火安全柜中,要远离火源、易产生火花的器物和氧化剂。

(五)易燃固体:与氧化剂分开存放,远离火源。

(六)强氧化剂:与酸类、易燃物、还原剂分开存放于阴凉通风处。使用时注意切勿混入木屑、碳粉、金属粉、硫、硫化物、磷、油脂、塑料等易燃物。

(七)强酸、强碱:存放于防腐蚀的试剂柜中。

第十一条申请领用危险化学危险品时,申请人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申领清单》,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经指导老师和危险化学品负责人批准签字后,双人领用。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领出时,必须及时详细登记以下内容:

  1. 领用人姓名、联系方式;

  2. 领用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时间;

  3. 剩余危险化学品归还量、时间

第十三条国家严管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应单独存放,并严格按照“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各实验室要坚持“用多少,申购多少”的原则,不在实验室内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核查,做到账账、账物相符。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存放的,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应接受详细指导,了解化学品的化学性质、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防护措施,实验须两人或两人以上操作。避免可能造成的燃烧或爆炸事故。发生化学品撒漏,应采用适当方法,及时清理。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遵守专项审批、专项使用的原则,双人使用并及时记录使用台账。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确实因科研协作项目需要,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报公安部门批准方可接收和转让。

第十七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弃物,严禁随意抛弃、倾倒废弃危险化学品并遵循以下操作规范

(一)化学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不能把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危险废弃物混放。

(二)化学废液收集时,废液桶上须贴标签,明确标识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类别以及注意事项等,按有机废液、强酸废液、强碱废液、其它无机废液分类进行收集;剧毒废液必须单独收集。严禁将非化学废液倒入废液桶中。

(三)废液桶装满后,须拧紧瓶盖,整齐直立摆放在指定位置。

(四)固体废弃物、瓶装废弃物应先用专用塑料袋收集,再使用储物箱统一存放,储物箱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五)过期药品、浓度高的废试剂、剧毒物品、麻醉品等必须保持原标签完好、清晰,由原器皿盛装暂存,不得随意掩埋或倒入收集容器内。剧毒品包装及弃用工具必须统一存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处置过程须有详细记录。各实验室负责人应及时记录收集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种类、数量、产生单位、时间,并建立危险废弃物处置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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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                                          201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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