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办法

发布者:林国凯 发布时间:2017-04-13 浏览次数:373



第一条为加强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福建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基本条件》(闽师人〔2013〕50号)、《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岗位职责》(闽师人〔2013〕56号)、《福建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办法》(闽师教〔2014〕83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评价范围为全院本科课程的课堂教学质量,不包括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和课外实践等其它教学环节。

第三条同行评价和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价由学院组织进行。其中,学生评价占50%(取上、下学期平均值)、同行评价占20%、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价占30%;若学生评价人数在15人(含)以下,同行评价占50%、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占30%、学生评价占20%。

第四条同行评价以系为单位开展,由系主任在每学年九月初安排系内教师听课任务,每位教师在学年内至少听两位教师的课程,并对所听课程进行打分评价。评价结果(电子和纸质版)于每学年五月底交给相关教学事务负责人。

第五条学院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可因现实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在学年内完成开课教师的听课任务,听课任务由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在每年九月初布置,评价结果(电子和纸质版)于每学年五月底交给相关教学事务负责人。

第七条同行评价和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价应公平和真实,电子版和纸质版评价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上交,由相关教学事务负责人建档,以备查询。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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