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摘要

发布者:林国凯 发布时间:2017-04-09 浏览次数:305

  

  

1、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实施“创业福州助推行动计划”,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且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创业纳税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给予 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的,可享受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场租补贴。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标准的补贴。每年由市人社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评审出100个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3万元-10万元的资金扶持。继续支持各县(市)区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支持高校建设大学生创业园,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孵化基地(创业园)。支持“福清相思岭大学生创业园”、“永泰新安古街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大学生返乡创业。加强导师队伍建设,组织推荐创业导师与优秀项目创业大学生结对帮扶,创业导师指导一年以上、创业项目经营良好的,给予创业导师5000元奖励。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各高校要通过学校自设、校外合作、风险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大学生创业活动。建立健全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要设立专门创业服务窗口,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打造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信息网络平台,实时提供创新创业政策、市场动向等信息,并做好项目对接、知识产权交易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团市委、农业局、农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高校

2、做好就业困难毕业生援助工作

重点做好长期失业的毕业生和家庭困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等各类就业困难群体援助工作。建立就业困难毕业生信息库,摸清底数,建档立卡,准确掌握就业困难毕业生群体的具体情况。加大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对高校困难毕业生的倾斜力度,在相关项目中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求职创业补贴。各地、各高校设立贫困学生就业专项援助资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未就业毕业生到外地求职。实施“一人一策”专项帮扶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和组织专场招聘活动等,做到精准发力、精准帮扶。继续开展人才储备工作,进入市人才储备中心的毕业生可享受政府提供的每月480元的生活补助费,还可以享受免费住宿、免费落户、免费保管档案和免费推荐就业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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