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林国凯 发布时间:2017-10-31 浏览次数:77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单位(指申请、采购、储存、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下同)的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生产、经营和自行运输危险化学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成立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危险化学品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学校危险化学品综合安全检查、监督工作和对拟出台的政策进行评议。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及指导督促检查;各相关学院和单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责任到人、安全监管”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研究生院、教务处、科技处、后勤管理处等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行业指导和安全监管工作。

(二)保卫处负责联络、协调属地公安和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储存、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可能导致的环境风险控制。

(三)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负责对全校危险化学品采购的业务指导和安全监管等工作,规范购置、储存管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必须经公安机关核发许可证。

(四)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申购、储存、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各类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处于受控状态。

(五)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的组织、联络、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六)校医院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联络、协调工作。

(七)学校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化控制系统,优化安全储存条件,完善安全管理设施。

第八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学校和负责安全监督职责的部门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责任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8-93)及药品采购等有关规定进行。危险化学药品必须依法向通过审定的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采购;严禁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公司采购。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应按需采购,凡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申购计划,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对国家严管的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险物品,由申购学院和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并报校保卫处和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备案。获得批准后,由各学院和单位向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公司采购。

第四章 储存安全

第十四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须建立专门的危险化学品设施,应当对储存设施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学校统一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需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学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审查结论应及时通报学校保卫处。

第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周边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七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 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分库、分类存放,严禁混放、混装。

第二十一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应当及时报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二十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关知识和能力。

第六章 使用和管理

二十六危险化学品使用学院和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二十七危险化学品使用学院和单位要明确和细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确保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的安全。

二十八国家严管的剧毒化学品应统一管理,各相关学院和单位应严格落实以“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二十九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建立领导审批制和安全责任制,建立危险化学品帐册,对危险化学品的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回收、销毁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准确做好记录,做到制度管理、安全第一。

三十实验教学单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从购买之日起,其使用、保管及三废处置均由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科研项目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由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

三十一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需领取,领取量不得超过一个月工作的需要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存放的,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十二实验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和办法,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三十三在教学实验中应尽量采用无毒物质来代替有毒物质,如确实需要有毒物质,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和分发给学生。学生实验操作时,指导教师需亲临现场指导,并对整个实验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三十四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必须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确保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处于受控状态。若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向校保卫部和相关部门报告。

三十五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有效的事故预警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安全事故报警装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积极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减少损失。

第七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三十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院和单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登记、收集、临时存储、申报和清运等工作。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定期跟踪汇总各单位的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三十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院和单位须设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存储条件,建立登记、收集工作规范,并遵循以下操作规范: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抛弃、倾倒废弃危险化学品。

(二)化学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不能把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危险废弃物混放。

(三)化学废液收集时,废液桶上须贴标签,明确标识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类别以及注意事项等,按有机废液、强酸废液、强碱废液、其它无机废液分类进行收集;剧毒废液必须单独收集。严禁将非化学废液倒入废液桶中。

(四)废液桶装满后,须拧紧瓶盖,整齐直立摆放在指定位置。

(五)固体废弃物、瓶装废弃物应先用专用塑料袋收集,再使用储物箱统一存放,储物箱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六)过期药品、浓度高的废试剂、剧毒物品、麻醉品等必须保持原标签完好、清晰,由原器皿盛装暂存,不得随意掩埋或倒入收集容器内。剧毒品包装及弃用工具必须统一存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

三十八危险化学品单位搬迁或废弃,要彻底清查废弃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之后,按照相关实验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八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院和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急预案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预案,立即启动应急程序,联络、协调、组织实施救援,落实信息报送制度,不得拖延、推诿。

第四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五)超越学校处置能力和处置范围的,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请求援助。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九章 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使用部门及有私自储存现象的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并予以没收有关物品或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本办法中若有未尽事宜,则按国务院、教育部、福建省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
福建师范大学 科学技术处 财务处 发展规划处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Copyright 光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大学城科技路1号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35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