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学者管理条例

发布者:林国凯 发布时间:2017-10-31 浏览次数:978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了进一步促进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知识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实现实验室的开放效益,推动科学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访问学者制度是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方式,高水平访问学者是实验室高水平科研队伍的重要补充,是衡量实验室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指标。医学光电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通过开放课题、联合申请国内外科研项目、参与实验室科研活动和访问讲学等多种方式,鼓励国内外高水平科研人员作为访问学者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三条 来访学者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博士学位,从事科研工作3年以上;2.国内科技专家具有副研究员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国外科技专家具有助理教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凡愿来本实验室做访问研究的,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向本实验室申请,实验室根据科研需要,在保证有课题、有经费的前提下,根据其科研工作经历提出建议资助强度,报经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联系人制度。访问学者申请者应根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和本人学术专长,与我室相关固定研究人员充分交流协商。我室确定相关人员为申请者的联系人,该联系人负责相关事宜的联系并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汇报。访问学者在实验室生活工作期间的相关事宜也由该联系人具体负责。

第六条 访问学者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实验室应提供必要的科研设施和生活补贴。实验室为外地访问学者提供住宿安排。

第七条 来访时间三个月以上需要与实验室签订合同书,明确访问期间的研究方向、预期目标以及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同时加强对访问学者访问期间的管理和期满的考核工作。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如发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访学合同的事项,实验室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八条 访问学者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其人事、工资、行政关系均在原单位,访问期满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访学结束时,应提交总结报告。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使用实验室提供的经费和科研条件取得的成果(论文、获奖、专利等),第一署名医学光电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福建师范大学)。

第九条 本条例从下发之日执行,由医学光电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具体实施并负责解释。

  

医学光电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福建省光子技术重点实验室

(福建师范大学)

200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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